米科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米科股份资讯
2020-05-13 19: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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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5-13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浙江米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 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以及《浙江米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平台,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管理部门”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负
责管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报价转让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置备于
公司住所,并在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网站或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
间不得早于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诚、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指协调和组织本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宜的指定人员,
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担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董事会指定代行职责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
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等都是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晓本制度认定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第一时间通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存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监管部门或主办券商咨询,以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转公
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如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应当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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