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锦电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永锦电气资讯
2020-04-28 15: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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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6718 证券简称:永锦电气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上海永锦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永锦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4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永锦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永锦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海永锦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及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主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联系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十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公众媒体、或其他股东认可的方式上刊登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办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推荐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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