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17
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永锦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永锦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上海永锦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下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永锦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上海永锦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2018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对《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理解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的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的、真实的有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做其他任何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召集人资格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3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上刊登《上海永锦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包含12项议案。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4月16日14:00在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业路50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永仁主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本所律师查验了股东登记册、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1108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0%。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审议《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18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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