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星股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瑞星股份资讯
2024-05-14 17: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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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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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1837】号
致: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河 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 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 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召
集。

根据刊登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00 在河北省衡水
市枣强县中华东街北侧瑞星股份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谷红军先生主
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2 日 15:00-2024 年 5 月 13 日
15:00,登记在册的部分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本次会议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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