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伟泰: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宏伟泰资讯
2018-07-23 15:51:32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8-07-23


证券代码:836714 证券简称:宏伟泰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7年11月17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7年9月12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相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卢焕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温德成(该银行职员)、孙凤琪(该银行职员)

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朱革飞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加放(广东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冯鼎峰(广东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莫满发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未到庭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19日,东莞市兆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系宏伟泰所租赁厂房所有权人莫满发的关联企业,以下简称“兆安基础”)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由原告向兆安基础发放贷款1800万元。原告与第三人莫满发签订了《租金质押担保合同》,由莫满发对《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担保。

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莫满发共同签订了《协议书》及《确认函》,宏伟泰同意将因承租莫满发厂房应付全部租金支付至原告指定的唯一租金收益权专户。
因兆安基础不能履行到期归还贷款本息义务,使贷款形成逾期。原告以“被告未按《协议书》和《确认函》的约定将每月租金转入租金收益权专户,而是将2015年5月以后的租金共1340万元预付给了第三人莫满发的其他账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贷款损失1340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宏伟泰辩称:一、原告主张被告赔偿1340万元贷款损失,没有计算依据。本案原是从(2016)粤1972民初173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并审理的,后因法院发现案件中存在不宜合并审理的不同法律关系纠纷无法进行合并审理之情形,通知原告另案诉讼。被告认为本案实际为质押合同纠纷,虽然被告与原告及第三人签订了《协议书》及确认函,但该文件不能独立存在,完全依附于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租金质押担保合同》,因此,第三人是出质人,是本案的法律关系主要义务人,虽然原告可以选择起诉出质人或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但本案原告仅将出质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应在第三人所承担的义务范围内视为对被告放弃权利,并不能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及确认函中得出被告没有向案涉账户支付租金就必然造成原告的损失,也就是要考察《协议书》及确认函对被告的效力,应结合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租金质押担保合同》的效力,被告质疑其法律效力。


二、质押合同的标的物为租金,法院应首先考虑合同的效力。即使原告认为有效,也只能证明被告需承担向案涉账户支付租金的义务,不能证明被告未支付相应租金对原告产生的损失,故原告向被告主张赔偿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此外,(2016)粤1972民初173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判决,原告可以收回贷款,不存在贷款损失,原告的贷款损失应当在(2016)粤1972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终结后如未能全部收回贷款本息时才能确定。
(七)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2017年12月14日、2018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一审审理判决。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7月10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1972民初10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限被告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9
年1月31日止的期限内,按月租金361781元计算总欠付租金额的范围内对
(2016)粤1972民初173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判项中确定原告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享有的贷款权利不能实现的金额承
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