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讯邮电:万联证券关于中讯邮电、陆正明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中讯邮电资讯
2019-03-04 16: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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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3-04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张家港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陆正明



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决定

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系张家港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中讯邮电,证券代码:836710,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讯邮电”)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出具《关于对张家港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通知》(股转系统函[2019]500号)和《关于对张家港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9]245号)。根据全国股转公司上述自律监管措施文件,中讯邮电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虚假披露2016年审计意见。2017年6月30日,中讯邮电披露2016年年报中称“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报告”。经查,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未承接中讯邮电的年报审计业务,未曾出具中讯邮电提供的北京永拓审会字[2017]第305196号审计报告,公司披露的上述2016年审计意见虚假。



(二)股权冻结未及时披露。2018年2月1日,陆正明持有中讯邮电股份1680万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84%。上述司法冻结情况中讯邮电未及时披露。



中讯邮电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条、第十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陆正明作为中讯邮电董事长,未能勤勉尽责,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对中讯邮电、陆正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中讯邮电作为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全国股转公司告诫中讯邮电,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陆正明应当按照上述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全国股转公司告诫陆正明,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全国股转公司要求中讯邮电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上述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万联证券自2019年2月27日收到上述自律监管措施的电子函件后,及时通过邮件、微信、快递等方式将上述文件发送予中讯邮电及其法定代表人陆正明。此外,万联证券向中讯邮电及其法定代表人陆正明发送专项督促函,督促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止本风险提示公告披露日,万联证券无法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陆正明取得联系,中讯邮电及陆正明未对我公司发出的督促函予以回复,也未公告其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中讯邮电及其法定代表人陆正明存在后续被监管部门采取进一步处罚的风险。中讯邮电尚存在其他风险,具体详见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家港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停牌及相关风险事项的风险提示性公告》等相关主办券商风险提示公告。主办券商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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