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张家港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讯邮电资讯
2018-02-26 18: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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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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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238

当事人: 张家港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

讯邮电),住所地: 江苏张家港市杨舍镇晨阳晨新村, 法定代表

人: 陆正明。

经查明, 中讯邮电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7年 11月 9日,公司股东陆正明所持公司股份 17,800,000

股被司法冻结,占总股本比例 89%,累计被司法冻结股数占总

股本比例 89%。 2017 年 12 月 15 日,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股权司

法冻结信息。 中讯邮电自事实发生之日起未能及时披露以上司

法冻结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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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信

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五个转让日内, 向我司提交书面

承诺。 承诺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对违规事实和性质的

深刻认识,对相关规则的正确理解、 整改措施和行为保证。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及时披露相

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18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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