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24
公告编号:2018-031
证券代码:836701 证券简称:盛夏星空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盛夏星空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7年5月19日
仲裁受理日期:2017年5月16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北京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北京
二、 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东阳弘景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弘景”)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林峰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军、王晗晨、李燕蓉、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
(二) 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剧合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剧合影视”)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娜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华昌、刘新焱、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18-031
(三)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不适用):
(四)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3年7月1日,东阳弘景与剧合影视签订了《电视剧<长歌行>联合投资摄制合同书》(下称“合同”),就电视剧《秀丽江山之长歌行》(下称“该剧”)的摄制、发行等相关事宜进行投资合作。双方根据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鉴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投资款项及发行收益分配存在以下争议,依据合同中双方达成的仲裁条款,东阳弘景特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1、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均应履行向东阳弘景所设立的专用账户足额支付全部投资款项的出资义务。剧合影视至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投资款项以及逾期出资滞纳金。
2、根据合同约定,剧合影视负责该剧部分版权发行工作,应向东阳弘景充分告知全部发行相关信息,并按合同约定负责发行回款收益分配工作。剧合影视损害东阳弘景基于合同所享有的知情权,怠于就该剧发行事宜向东阳弘景进行告知说明,且至今未就发行收益与东阳弘景进行收益分配。
(五) 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投资款;
2、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滞期费;
3、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进行发行收益回款结算并向申请人支付发行收益回款;
公告编号:2018-031
4、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以及申请人支付的其他维权费用合理支出。
(六) 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东阳弘景与剧合影视在仲裁庭调解下达成一致调解意见,2018年6月12日,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调解意见作出的(2018)京仲调字0205号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书,主要结果如下:
双方此前各自已完成发行的收益不再重新分配,东阳弘景向剧合影视支付回购对价,以此来单独享有该剧后续所有的运营权和发行权,并独立行使该剧著作财产性权利,所有收益归东阳弘景单独享有,但应保证原有已发行版本署名。双方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及其他仲裁反请求。
针对上述调解结果,东阳弘景与剧合影视均予以认可接受,上述调解书双方尚在履行过程中。
三、 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根据本次仲裁调解结果东阳弘景与剧合影视此前各自已完成发行的收益不再重新分配,且在支付回购对价后,东阳弘景单独享有该剧后续所有的运营权和发行权,并独立行使该剧著作财产性权利,单独享有所有收益。故前述调解结果不会对公司及东阳弘景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 本次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18-031
本次仲裁调解结果涉及金额较小,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比例不足1%,对公司及东阳弘景财务方面无重大不利影响。四、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 备查文件目录
(一)(2018)京仲调字0205号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北京盛夏星空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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