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能炭:监事会议事规则
聚能炭资讯
2017-01-23 17: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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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1-23

证券代码:836698 证券简称:聚能炭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吉林聚能新型炭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条 为明确吉林聚能新型炭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吉林聚能新型炭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公司



监事2名、职工出任监事1名。公司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具有以下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证券代码:836698 证券简称:聚能炭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证券代码:836698 证券简称:聚能炭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



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公司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



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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