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能炭:董事会议事规则
聚能炭资讯
2017-01-23 17: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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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1-23

证券代码:836698 证券简称:聚能炭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吉林聚能新型炭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聚能新型炭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吉林聚能新型炭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



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审查和决策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由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



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的起草工作。



第五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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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具有对公司购买和出售资产、资产置换、对外股



权投资和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担保、重大合同、资产抵押或质押、公司资产(不包括股权投资)处置、关联交易等下列事项的审查和决策权限: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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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外股权投资和委托理财: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在500万元以上不超过2000万元的对外股权投资和委托理财事项;



(三)固定资产投资: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百分之十的固定资产投资事项;



(四)对外担保:公司对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提供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的对外担保; 公司在担保总额累计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范围内提供担保;公司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公司在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范围内提供担保等事项;



(五)重大合同:公司对外签署单笔标的金额低于2000万元的



采购、销售、工程承包、保险、货物运输、租赁、赠予与受赠、财务资助、委托或受托经营、研究开发项目、许可等合同的事项;



(六)资产抵押或质押:公司对累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资产抵押或质押事项;



(七)公司资产(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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