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路股份: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路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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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16: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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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5-11


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科路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铭达律师事务所

MINGDA LAW FIRM

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正福寺 19 号 邮政编码:100097

电话:(8610)88869557 传真:(8610)88869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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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科路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铭达法意字(2020)第 766 号
致:北京科路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科路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科路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中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以及该等议案中的数据或表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北京科路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公告》”。《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00-11:00 时在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联东 U 谷东区 5K3 层的公司会议室如
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慕雷先生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等与上述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表、身份证明等,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
股东为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公告》中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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