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利尔: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特利尔资讯
2018-04-04 15: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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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04

证券代码:836661 证券简称:特利尔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青岛特利尔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特利尔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过程中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公司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特利尔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



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做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或新设立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进行股权收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



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基金、外汇等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



计报表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如下标准时,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单项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如下标准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单项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0%以上、低于50%(含50%)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九条 单项对外投资金额低于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标准



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应提交公司总经理决定。



第十条 若某一对外投资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而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该事项对公司构成或者可能构成较大风险的,可以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长期投资的牵头部门及日常事务管



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



(二) 对拟投资项目的真实性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三) 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价值、投资回报



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并提出建议;



(四) 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总经理、董事会、



股东大会批准;



(五) 组织对拟投资项目的谈判、报批、交割等事宜;



(六) 及时掌握长期投资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效益等,并定期或不



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七) 保管公司长期投资的所有档案;



(八) 与长期投资相关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短期投资的牵头部门及对日常事务



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



(二) 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价值、投资回报



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并提出建议;



(三) 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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