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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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 104 号
关于对北京忆江山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忆江山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ST 忆江山),
住所地: 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 7 号。
张盛,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张凯, 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你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ST 忆江山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张盛所持公司股
份 3,400,000 股被司法冻结, 占挂牌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8%,
冻结期限为 2022 年 4 月 20 日至 2025 年 4 月 19 日。 如冻结股
份被全部行权, 可能导致挂牌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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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 ST 忆江山未能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后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补充披露相关公告。
ST 忆江山未及时披露股份冻结的事项, 违反了《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规则》) 第五十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张盛未能督促挂牌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规则》)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董事会秘书张凯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 信
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
做出如下决定:
对 ST 忆江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张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张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规则》《 公司治理规则》 等业务规
则相关规定, 诚实守信、 规范运作, 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 准确、 及时。 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
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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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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