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05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公告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证券”或“主办券商”)系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6614,证券简称:奥其斯,以下简称“奥其斯”)的持续督导券商。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等有关规定,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等网站,主办券商发现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查询结果如下:
(一)执行依据文号:(2018)粤1971民初10906号民事调解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广东凯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18年6月22日,被告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东凯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77801.49元;
二、原告广东凯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双方一致同意:上述货款1477801.49元由被告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两期支付给原告广东凯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其中第一期于2018年7月20日前支付738900.75元,第二期于2018年8月31日前支付738900.74元,上述款项汇入原告广东凯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行账号;
三、原告广东凯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双方一致同意:如被告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
要求被告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所有未付款项及额外支付违约金(按全部未付款项的5%计算);
四、本案受理费9129.0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29.08元,由原告广东凯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564.54元,被告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564.54元,被告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2018年7月20日前迳付原告广东凯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二)执行依据文号:(2018)赣0983民初3473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高安市人民法院
立案时间:2018年9月6日
案号:(2018)赣0983执20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高安市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三)执行依据文号:(2018)粤1971民初11302号民事判决书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立案时间:2018年9月17日
案号:(2018)粤1971执216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良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5596.16元及利息(以405596.16元为本金,从2017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有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56.14元,财产保全费2590.76元,共计634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四)执行依据文号:(2018)赣0983民初4355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高安市人民法院
立案时间:2018年10月8日
案号:(2018)赣0983执23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高安市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奥其斯科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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