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26
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9月21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8月14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学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芳、北京市天元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罗嗣国、罗嗣辉、刘冬霞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罗嗣国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银公司、出租人)与被告一奥
编号为国金租【2014】租字第(B-010)号的《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鉴于部分约定奥其斯公司以其合法拥有所有权的LED灯具生产设备作为租赁物,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与国银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专用条款第1.2条、1.3条、1.4条及1.5条约定,租赁本金与转让价款一致,合计为320,000,000.00元(大写参亿贰仟万元整),租赁期限为60个月。奥其斯公司应按《租金支付表》按时足额向国银公司支付租金。自起租日至该季度末月的20号为第一个租金支付期,此后每季度为一个租金支付期,每个租金支付期对应的租金支付日为季度末月的20日。本合同项下租赁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3-5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确定,租赁利率将根据通用条款3.2条的约定予以调整。合同通用条款第3.2条约定,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的,租赁利率将于下一个自然年的1月1日起进行相应调整。合同通用条款第3.3条约定奥其斯公司应依据国银公司最新发出的《租金支付调整表》支付租金。合同专用条款第5条约定,提前终止损失金=截止提前终止日未还租赁本金0.01%360提前终止日至合同约定租期届满日期间的天数。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条约定,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且自逾期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仍未支付逾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视为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严重违约。合同通用条款第15.2条第(1)项约定,“承租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自逾期之日,按以下方式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约金=逾期租金金额万分之五实际逾期天数。”合同通用条款第15.3条约定,“承租人出现15.1务约定严重违约情形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严重违约情形的,出租人有权视违约情形采取以下任一种指或同时采取多种措施,且出租人执行本条约定并不免除承和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2)行使加速到期权,宣布租货期限立即到期,并要求承租人立即付清所有到期应付未付租金、未到期全部租货本金、提前终止损失金,违约金、名义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4)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5)出租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任保证,并向其追索。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约定,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国银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的《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奥其斯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符祥镇市工业国样龙大道以西的7栋厂房以及位于市工业园翔龙大道以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保证《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并于2014年7月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罗嗣国(被告二)出具了编号为国金和【2014】保字第(B-010-1)号的《个人连带保证合同》,罗嗣辉(被告三)及其配偶刘冬霞(被告四)出具了编号为国金租【2014】保字第(B-010-2)号的《个人连保证合同》,均承诺对《融资租赁合同》中奥其斯公司应向国银公司履行及/或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到期应付未付租金、保证金等)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国银公司已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完全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及租赁物交付义务。但奥其斯公司违反合同的约定自2018年1月20日开始不支付租金,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合同通用条款第15.3条约定,国银公司有权行使加速到期权,宣布租赁期立即到期,并要求承租人立即付清所有到期应付未付租金、未到期全部租赁本金、提前终止损失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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