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博龙: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瑞博龙资讯
2019-03-28 16: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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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3-28


公告编号:2019-001
证券代码:836612 证券简称:瑞博龙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山东瑞博龙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1月24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1月8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2019年3月22日立案受理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天津凯信程化工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龚桂芬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岩、洪艳星、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二) (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瑞博龙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万强


公告编号:2019-001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牟卫东、山东众城求真律师事务所
(三)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不适用)
(四)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21日,天津凯信程化工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信程)起诉至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邑法院”),要求瑞博龙支付设备制作费用、代购材料费用、施工安装费用共计2245699.15元。2019年1月8日,临邑法院受理该案,案号为(2019)鲁1424民初110号。2019年3月6日,临邑法院第一次公开审理,因部分安装施工合同对安装工程施工费的“市场价格”约定不明,而凯信程主张的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且未进行工程决算,瑞博龙已向临邑法院申请鉴定,该案尚在一审法院审理中。
(五)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凯信程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工程款2,245,699.15元。
2、凯信程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担保费。
(六) 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如有):

公司作为被告答辩的理由是:凯信程公司作为原告应当对合同的成立和履行负举证责任,其特别应当举证双方未约定市场价格的安装施工费用的具体价格,申请鉴定的义务应当分配给凯信程公司,另公司超付了工程款根本不存在拖欠凯信程公司工程款的情况,请求法庭驳回凯信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七) 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该案凯信程公司诉公司拖欠工程款案件已经在山东省临邑县人

公告编号:2019-001
民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庭后根据法院的要求公司已申请鉴定机构对涉案没有约定价格的安装工程费用进行评估,评估结论尚未做出,另2019年3月22日,瑞博龙向临邑法院提起反诉,诉讼请求要求凯信程返还超付工程款项50万元(暂按该数额,在评估结论作出后再依法变更)、并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26.131743万元(暂按该数额,在评估结论作出后再依法变更),该反诉案件临邑县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3月22日受理,瑞博龙公司已对双方未约定市场价格的安装费用申请临邑县法院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待鉴定结论做出后本案将择期开庭审理。2019年3月27日,瑞博龙已向法院申请对凯信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临邑县人民法院已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公司以名下两处房产提供担保。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公告日,本次诉讼尚在审理中,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并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公告日,本次诉讼尚在审理中,预计对公司财务方面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并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19-001
四、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 备查文件目录
(一)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鲁1424民初110号
(二)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反诉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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