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7-26
公告编号:2018-037
证券代码:836606 证券简称:华泰液力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蚌埠华泰液力变矩器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4月17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5月24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上诉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蚌埠华泰液力变矩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登水、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邵恒成、蚌埠市淮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景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卫东、该公司员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蚌埠华泰液力变矩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与江苏景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8)皖0304民初34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公告编号:2018-037
江苏景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存在缺建及严重的质量问题,张卫东同意维修并扣除相关费用,但其并未进行维修、整改,其严重违约,一审判决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依法判令江苏景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工程质量维修义务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7月24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3民终1093号,判决结果如下:
1、蚌埠华泰液力变矩器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江苏景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15万元;给付方式为:(1)、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15万元;(2)、余款200万元自江苏景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蚌埠华泰液力变矩器股份有限公司出具235万元发票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如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则蚌埠华泰液力变矩器股份有限公司按照280万元即时向江苏景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已付款相应扣除)。
2、蚌埠华泰液力变矩器股份有限公司1#、2#厂房,2#科研车间及厂区辅助工程所涉及的质量保修等问题由蚌埠华泰液力变矩器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解决,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蚌埠华泰液力变矩器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3、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因蚌埠华泰液力变矩器股份有限公司一期主体及辅助工程引起的工程款给付、厂房维修等纠纷全部处理完毕,双方不得因上述问题再向对方主张其他民事权利。
4、一审案件受理费21434元,减半收取107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17元,由江苏景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434元,减半收取10717元,由蚌埠华泰液力变矩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蚌埠华泰液力变矩器股份有限公司同意遵照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调解书,并会照此调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18-037
因公司资金流稳定,故此案件的裁定结果对公司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公司资金流稳定,故此案件的裁定结果对公司财务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皖03民终1093号。
蚌埠华泰液力变矩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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