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非节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亚非节能资讯
2019-05-15 16: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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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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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19]第051号
致: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亚非节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亚非节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亚非节能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亚非节能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亚非节能的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
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仅对亚非节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亚非节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9年4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2019年5月13日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19年4月23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按照前述公告所述,于
2019年5月13日上午10:00在公告通知的会议地点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胡杰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2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0%。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19年5月9日股份报价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信达律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于2019年4月22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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