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6-24
公告编号:2019-022
证券代码:836570 证券简称:ST广通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吉林省广通有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2年5月3日,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有限公司鸡泽分公司农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农网服务中心”)及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鸡泽分公司与原告吉林省广通有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河北省鸡泽县农村有线电视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进行河北省鸡泽县农村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经营。原告依照合作协议约定支付给被告自2010年1月到合作协议签署时已投入的建设资金100万元,并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支付采购材料、工资、办公费用等共计79.37万元,但自合作协议签订起,农网服务中心及被告鸡泽分公司却未按合作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将农网业务的建设权、经营权(包括10,000户有线模拟用户)交于原告管理。2016年12月1日,原告向被告鸡泽分公司送达《限期履行合同通知书》,请求被告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保证现有的全县农村有线模拟电视用户达到10,000户以上,但被告鸡泽分公司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
公告编号:2019-022
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鸡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作协议》,要求被告返还公司支付的相关款项及相应的利息。2017年10月24日,鸡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431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公司与鸡泽分公司的《合作协议》;鸡泽分公司返还公司农网建设资金10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鸡泽分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2018)冀04民终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6月25日,公司向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件正处在执行阶段。
(二)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2018年7月26日,鸡泽分公司因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向公司发出再审应诉通知书。
二、 裁决情况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冀民申22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鸡泽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积极与执行法院沟通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19-022
由于案件已经判决,终审生效,目前正处在执行阶段,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案件尚处在执行阶段,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 备查文件目录
(一)《应诉通知书》(2019)冀民申2278号;
(二)《民事裁定书》(2019)冀民申2278号。
吉林省广通有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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