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25
公告编号:2019-007
证券代码:836570 证券简称:ST广通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吉林省广通有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分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1月23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1月21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基本信息:
名称: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福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尚不确定
(二) 被告基本信息:
被告人一:
名称:吉林省广通有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海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尚不确定
公告编号:2019-007
被告人二:
名称:吉林省广通有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
负责人:高晓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尚不确定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03年5月26日,农安县城乡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伙伴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农安县农村有线电视光纤网建设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建设农安县农村有线电视网络。2004年3月1日,双方签订了《农安县农村有线电视光纤网建设合作补充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15年,前八年为投资建设期,之后为发展收益期,同时长春市伙伴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授权给吉林省广通有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全权执行该项目协议。
2009年4月28日,吉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农安分公司(原农安县城乡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广通有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农安县农村有线电视光纤网建设合作补充协议(二)》,双方约定将合作期限延长5年,作为项目投资的回报。
2011年6月23日,本案原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广通有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农村有线电视网络项目合作的合同》,双方约定:鉴于农安县城乡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伙伴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在2003年5月26日签订《农安县农村有线电视光纤网建设合作协议》时与2011年6月签署协议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原告承继农安县城乡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被告承继长春市伙伴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双方
公告编号:2019-007
共同继续合作建设农安县的农村有线电视网络项目,并由被告二吉林省广通有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专门负责合作项目管理和网络维修维护等工作。
项目建设合作期内,受到有线电视网络技术迅猛发展,通信运营商宽带网络介入有线电视市场和4G无线网络技术的冲击,加之项目已运行十余年,设备老化失修,导致项目原有用户逐步流失,并无法发展新用户。同时,双方在设备维护、项目运营、人员使用和收益分成等方面均有较大分歧,故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终止合作项目。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原告要求依法解除2003年签订的《农安县有线电视光纤网建设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终止合作项目;
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并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已在积极应诉,依法处理相应事宜,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判决,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告编号:2019-007
针对农安县农村有线电视光纤网建设合作项目,公司与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关于收益分成款发生纠纷,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将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2011年至2016年所欠项目收益分成款及违约金,详见公司于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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