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07
证券代码:836570 证券简称:ST广通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吉林省广通有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5月30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4月16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无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吉林省广通有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姜延彤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程文龙、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无
(二)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孙珣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晓燕、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无
姓名或名称:内丘县农村有线数字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宋昊岩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因经营发展需求,公司全资子公司内丘县农村有线数字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丘公司”)与孙珣于2015年1月20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2万元,借款期限1年,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合同到期后内丘公司未如期还款。
同时,内丘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向韩智借款10万元,于2014年11月10日向邰军胜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1年,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后孙珣以债权转让方式取得上述两笔借款的债权,孙珣与内丘公司沟通还款未果,于2018年1月8日将内丘公司列为第一被告,公司列为第二被告,向河北省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2018年4月2日,河北省内丘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冀0523民初58号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内丘县农村有线数字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殉借款本金32万元及利息(其中12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1月20日起算,1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6日起算,1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10日起算,利率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履行完毕日止),计算利息时应扣除已给付的利息9000元;
2.被告内丘县农村有线数字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殉律师服务费2万元;
3.被告吉林省广通有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诉讼保全费3420元,共计6470元,由被告内丘县农村有线数字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广通有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河北省内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523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即:吉林省广通有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孙珣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3.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孙珣承担。
主要依据: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
首先,被上诉人内丘县农村有线数字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系上诉人依法设立的子公司,并依法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拥有资金、车辆等独立财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被上诉人内丘县农村有线数字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自己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其财产足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上诉人并非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
其次,上诉人与内丘县农村有线数字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原审人民法院在未查清该事实的前提下,以“不能排除二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判决上诉人对二被上诉人之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显然是错误的。原审中,被上诉人孙珣提供的内丘县农村有线数字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记账凭证等证据,无法说明证据来源,不能排除二被上诉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上诉人利益的情形,故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事实上,上诉人与内丘县农村有线数字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各有独立的组织架构,独立的资金帐户,独立的财务核算,故不能以与本案无关的证据,将上诉人与子公司间正当的业务合作、资金往来认定为财产混同。因此,上诉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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