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1-04
公告编号:2019-037
证券代码:836548 证券简称:玉洋股份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大连玉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对大连玉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大连玉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19 年 11 月 1 日
生效日期:2019 年 11 月 1 日
作出主体:全国股转公司
措施类别:自律监管措施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1)大连玉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于志洋:玉洋股份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违规对外担保、重大诉讼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19-037
二、 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一)涉嫌违规事实:
1、违规对外担保
2016 年,玉洋股份为实际控制人于志洋、王晶波累计提供担保 1 次,累计担保金额 2100 万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7.33%;2019 年,玉洋股份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大连金殿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殿水产”累计提供担保 1 次,累计担保金额 1600 万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2.38%。针对上述担保,《公司章程》已经载明相关决策权限和程序,上述担保发生时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披露。
2、重大诉讼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8 年 7 月,玉洋股份与东港市鸿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因担保合同纠纷,东港市鸿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涉诉金额 2100 万,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 17.91%,属于对挂牌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玉洋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如适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
公告编号:2019-037
八条等相关规定。玉洋股份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的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于志洋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
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第 4.1.4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全国股转公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玉洋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于志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于上述惩戒,全国股转公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三、 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1、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处罚未涉及罚款事宜,不会对财务方面产生影响。
(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是 ☐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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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 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充分重视上述问 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五、 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大连玉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19】033 号)
大连玉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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