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奕电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广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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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4 1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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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广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广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广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广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奕电子”)的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广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上海广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与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公司已向本所承诺,保证其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开。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作出决议,并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了《上海广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4-012,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公告发布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公司根据《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盛荣路 88 弄 1 号楼 802 室会议室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王作义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结合视频形式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记载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1)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全体股东及股东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义务人;(3)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全体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7,165,9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915%。


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参会或线上视频会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包括董事会秘书在内的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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