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36544 证券简称:决胜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决胜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决胜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决胜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〇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决胜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决胜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需由股东大会通过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需由股东大会通过的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第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次交易金额在 1000 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同一关联方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日常性关联交易累计总金额在 1000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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