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18
证券代码:836543 证券简称:丽华股份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丽华(广州)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18日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兴路19号,丽华(广州)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卢健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于2018年12月3日由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且公司已于2018年12月3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或http://www.neeq.cc)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3,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因公司资本运作规划及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调整,为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高经营决策效率,以更有效率的整合公司内外部资源,进一步专注于产品研发和业务拓展。经慎重考虑,公司拟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公司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终止挂牌相关事项后10个转让日内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终止挂牌申请,具体终止挂牌时间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批准的时间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的《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59)。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3,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终止挂牌相关事
宜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顺利完成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股票终止挂牌的相关事宜,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有关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具体事项,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3,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 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
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拟终止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为充分保护公司可能存在的异议股东利益,实际控制人承诺对异议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进行回购。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的《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3,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伟、马琪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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