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智联: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法兰智联资讯
2019-10-18 16: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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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0-18


公告编号:2019-055

证券代码:836540 证券简称:法兰智联 主办券商:民族证券
深圳市法兰智联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10 月 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10 月 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昌茂粘胶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国鹏、严晶海、广东粤鹏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法兰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沈硕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任果、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 月,原告深圳昌茂粘胶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原告)向被告深圳市法兰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供应不同规格型号的铜版纸、可移胶等胶粘制品,货款共计人民币 204,668.05 元。根据送货

公告编号:2019-055

单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 30 天;另,根据送货单说明部分第 5 条约定:“若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选择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且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支付的律师费、调查、差旅等费用”。原告多次催款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204,668.05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人民币 5,405.26 元(利
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35%/年计,2017 年 10 月货款为 2686.52 元,
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1 日,计 274 天;2017 年 11 月货款为
104529.21 元,自 2018 年 1 月 1 日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1 日,计 243 天;2017 年
12 月货款为 23756.42 元,自 2018 年 2 月 1 日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1 日,计 212
天;2018 年 1 月货款为 73695.90 元,自 2018 年 3 月 1 日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1
日,计 184 天;计至实际付清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 10000.00 元;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担保费损失人民币 800.00 元;

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依据:

根据送货单说明部分第 5 条约定:“若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选择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且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支付的律师费、调查、差旅等费用”。(五)案件进展情况:

1、2018 年 10 月 8 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 0306 民初 21145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裁定查封或冻结深圳市法兰智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04668.05元的财产。

2、2019 年 7 月 12 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 0306 民初 21145

公告编号:2019-055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解除对深圳市法兰智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00***89 内的存款(以人民币 204668.05 元为限)的冻结;

(2)解除对深圳市法兰智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 204668.05 元机器设备的查封。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6 月 5 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6 月 5 日作出的
(2018)粤 0306 民初 2114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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