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金袜业: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ST双金资讯
2019-03-18 18: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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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3-18


公告编号:2019-010
证券代码:836536 证券简称:双金袜业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诸暨双金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3月16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3月14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常州市润力助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顾博成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双金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铁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诸暨双金袜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铁锋


公告编号:2019-010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一)原告与被告江苏双金纺织品有限公司自2016年开始发生业务往来,被告江苏双金纺织品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纺织用AE胶粉,截止2017年12月31日,双方对账被告江苏双金纺织品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62000元。2018年3月2日,被告江苏双金纺织品有限公司又购习原告AE胶粉0.5吨,价款10000元,被告江苏双金于2018年4月25日支付原告货款2万元。至诉讼日止,被告江苏双金尚欠原告货款52000元。被告诸暨双金袜业股份有限公司系被告江苏双金独资股东,应对被告江苏双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江苏双金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000元,并支付自起诉日
起至付清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被告诸暨双金袜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3月16日,公司收到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02民初1529号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3月14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02民初1529号,举证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扫驳对方诉讼请求所
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
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

公告编号:2019-010
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
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三、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驳,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四、你方申请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五、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你
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
请认可。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主何,或本院不予订可的,
你方应当于2019年3月30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
七、你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八、你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
规定的,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之
一的,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1、公司积极与原告及法院协商,尽量给予多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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