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8-09
公告编号:2019-013
证券代码:836533 证券简称:连邦新材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韶关市连邦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9 月 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9 月 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惠州市力新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黎昌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黎小辉、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深景达油墨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玉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必飞、蔡爱燕、广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郑玉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玉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必飞、蔡爱燕、广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韶关市连邦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玉峰
公告编号:2019-01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必飞、蔡爱燕、广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韶关市连邦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7);《韶关市连邦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1);《韶关市连邦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6);《韶关市连邦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7)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合计人民币 770,7646 元的损失。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力新公司归还深景达公司投入 1,935,197.10 元的费用
2、2018 年 3 月 15 日,力新公司通过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恶意诉讼,
冻结深景达公司、我司基本账户及郑玉峰持有的韶关市连邦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68%的股权。为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力新公司承担。
3、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 年 8 月 8 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8]
粤 0307 民初 16986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惠州市力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深景达
油墨化工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1 日签订的《公司资产收购协议书》、2016
年 10 月 18 日签订的《合作备忘》、2016 年 11 月 1 日签订的《合作备忘》于 2018
年 11 月 21 日解除;
二、原告(反诉被告)惠州市力新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
公告编号:2019-013
(反诉原告)深圳深景达油墨化工有限公司返还资产收购预付款人民币 30 万元;三、原告(反诉被告)惠州市力新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深圳深景达油墨化工有限公司返还垫付货款合计人民币 807643.5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惠州市力新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深圳深景达油墨化工有限公司返还厂房租金人民币 6 万元;
五、原告(反诉被告)惠州市力新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深圳深景达油墨化工有限公司返还工人工资人民币 20 万元;
六、原告(反诉被告)惠州市力新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深圳深景达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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