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08
公告编号:2019-007
证券代码:836533证券简称:连邦新材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韶关市连邦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9月25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9月25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原告及反诉被告
姓名或名称:惠州市力新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黎昌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黎小辉、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及反诉原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深景达油墨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玉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必飞、蔡爱燕、广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郑玉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玉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必飞、蔡爱燕、广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
公告编号:2019-007
姓名或名称:韶关市连邦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玉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必飞、蔡爱燕、广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韶关市连邦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7);《韶关市连邦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1);《韶关市连邦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6)。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合计人民币770,7646元的损失。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力新公司归还深景达公司投入1,935,197.10元的费用
2、2018年3月15日,力新公司通过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恶意诉讼,冻结深景达公司、我司基本账户及郑玉峰持有的韶关市连邦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8%的股权。为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力新公司承担。
3、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4月23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8]粤0307民初16896号之二),裁定结果如下:
一、冻结被告郑玉峰存于本院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人民币770.7646万元。
二、解除对被告部关市连邦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于南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账号:800200000786294)的存款人民币770.7646万元的冻结。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告编号:2019-007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基本账户已解封,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严格各项管理,维持公司各项工作稳定开展。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法院解除对公司基本户的冻结,有助于公司顺畅的开展公司的日常经营,有助于公司正常的支付或收取相关款项。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聘用律师进行答辩及处理诉讼过程,公司费用成本增加。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深景达油墨化工有限公司因收购事宜与力新化工及其股东产生纠纷已于2017年3月29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惠州市力新化工有限公司并被受理。公司已于2018年6月15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编号:(2018)粤03民辖终649号),深圳中院裁定“涉案《资产收购协议书》约定,与该协议有关或因该协议公告编号:2018-021引起争议的诉讼应当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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