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7-11
公告编号:2018-026
证券代码:836533 证券简称:连邦新材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韶关市连邦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8年3月15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惠州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惠州市力新化工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黎昌造
(二)被告基本信息:
1、被告一基本信息
(1)姓名:郑玉峰
2、被告二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韶关市连邦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郑玉峰
公告编号:2018-026
(1)公司名称:深圳深景达油墨化工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郑玉峰
(三)基本案情:
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韶关市连邦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7)。
(四)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合计人民币7,707,646元的损失。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公司已收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编号:(2018)粤13民辖终276号),惠州中院裁定“涉案纠纷系因资产收购引,《公司资产收购协议书》第七条已明确约定了,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协议双方均有权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原审法院裁定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基于上述裁定,本案将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
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韶关市连邦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1)。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本案原告对公司及子公司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公司已于2018年3月3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www.neeq.com.cn)进行了披露,
公告编号:2018-026
详见《关于公司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2018-008)。公司及子公司因诉前财产保全被冻结金额合计人民币117.32万元。上述款项的冻结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另外,由于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积极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裁定书》(编号:[2018]粤13民辖终276号)
特此公告!
韶关市连邦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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