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邦新材: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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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9 17: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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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6-19


公告编号:2018-021
证券代码:836533 证券简称:连邦新材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韶关市连邦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8年3月15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惠州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惠州市力新化工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黎昌造
(二)被告基本信息:

1、被告一基本信息
(1)姓名:郑玉峰

2、被告二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韶关市连邦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郑玉峰


公告编号:2018-021
(1)公司名称:深圳深景达油墨化工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郑玉峰

(三)基本案情:

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韶关市连邦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7)。
(四)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合计人民币7,707,646元的损失。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公司已收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编号:(2018)粤1302民初4267号),惠城区法院裁定“本案系因并购引起的合同纠纷…现原告与被告深圳深景达油墨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收购协议书》约定,与该协议有关或因该协议引起争议的诉讼应当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院无管辖权。被告深圳深景达油墨化工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不服上述裁定已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深景达油墨化工有限公司因收购事宜与力新化工及其股东产生纠纷已于2017年3月29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惠州市力新化工有限公司并被受理。公司已于2018年6月15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编号:(2018)粤03民辖终649号),深圳中院裁定“涉案《资产收购协议书》约定,与该协议有关或因该协议

公告编号:2018-021
引起争议的诉讼应当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惠州市力新化工有限公司、黎昌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上述案件已移交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深景达油墨化工有限公司已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案件将于2018年8月8日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本案原告对公司及子公司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公司已于2018年3月3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www.neeq.com.cn)进行了披露,详见《关于公司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2018-008)。公司及子公司因诉前财产保全被冻结金额合计人民币117.32万元。上述款项的冻结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另外,由于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积极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裁定书》(编号:(2018)粤1302民初4267号)
(二)《民事裁定书》(编号:(2018)粤03民辖终649号)

特此公告!

韶关市连邦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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