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07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与扬州中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公告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扬州中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上简称“中宝药业”、“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依据上述协议约定,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推荐中宝药业于2016年3月1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中宝药业自挂牌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各项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自担任中宝药业主办券商以来,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各项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双方约定,为中宝药业配备符合规定的专门督导人员,协助公司管理层熟悉和理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并督促和协助公司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宜,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地对中宝药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自担任中宝药业主办券商以来,在对中宝药业进行持续督导期间,中宝药业积极配合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认真落实主办券商提出的各项整改意见。
现根据中宝药业战略发展需要,经本公司与中宝药业充分沟通与友好协商,双方决定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已就终止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扬州中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的协议书》,协议约定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无异议函之日生效。中宝药业于2017年9月5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无异议的函》。
本公司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为勤勉尽责的,相应的持续督导责任不因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而免除。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2017年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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