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5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支点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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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支点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文号:06G20170148-00001
致:广州支点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支点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会议”)于2017年5月12日(星期五)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
事务所(下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廖明霞律师、彭雪珍律师(下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广州支点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广州支点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公布的《广州支点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2017年4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
董事会决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2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公布《广州支点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的方式。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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