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源环保: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泰源环保资讯
2024-05-21 17: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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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21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源环保”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徐媛媛律师、王庆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经办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系基于以下前提: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提议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通 知》”)。经核查,本次会议通知载明了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 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人员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 年 5 月 20
日10: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宜兴市新庄街道工业集中区新北路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陆纯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会议就《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秘书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安排了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9 日 15:00—2024 年 5
月 20 日 15:00。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股东签到册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数据资料,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方,共持有公司股份 4190.1725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38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3 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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