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赛克: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瑞赛克资讯
2020-05-25 18: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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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5-25


证券代码:836474 证券简称:瑞赛克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安徽瑞赛克再生资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瑞赛克再生资源技术股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瑞赛克再生资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 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及《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
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删除 (此后条款条目及章节逐次变动)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根据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 2/3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 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二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二)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十一条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票挂牌后,股东可在全国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份。公司
股票不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
的,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
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
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
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控股股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

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
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挂牌后,公司股东持有的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并作为本章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 程的附件。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记存管。公司建立股东名册并作为本章程的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附件。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股东,享有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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