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赛克: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瑞赛克资讯
2020-04-29 22: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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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6474 证券简称:瑞赛克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安徽瑞赛克再生资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瑞赛克再生资源技术股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瑞赛克再生资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章程必备条款》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及《全国中小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 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为发起设
公司为发起设立。 公司在芜湖市工商行政 立。 公司在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本;(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 并;(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权激励;(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根据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情形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 2/3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 二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二)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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