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淄博华绵制衣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华绵制衣资讯
2019-08-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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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8-30

关于对淄博华绵制衣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9
当事人:
淄博华绵制衣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绵制衣),住所地:
淄博市博山区颜北路 126 号。
高延民,男, 1957 年 6 月出生, 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
长。
李同江, 男, 1963 年 7 月出生, 时任总经理。
高菲,男, 1982 年 6 月出生, 时任董事会秘书。
刘优,男, 1963 年 6 月出生, 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 华绵制衣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8 年 7 月 4 日,华绵制衣向淄博市博山颜光经贸有限
公 司 ( 系 实 际 控 制 人 高 延 民 控 制 的 企 业 ) 提 供 借 款
10,000,000.00 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3.45%,
构成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对挂牌公司的资金占用,上述资
金于 2018 年 7 月 9 日归还。 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行为构成《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细则》)第五十六条第十五款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4.1.4 条的
规定。挂牌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业务规则》第 1.4 条的规定,同时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的
情况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时任董事长高延民、 时任总经理李
同江、 时任财务负责人刘优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时任董事会秘书高菲未及时披露
上述事项,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和第 1.5 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
和 《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华绵制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高延民、 李同江、 高菲、 刘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
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 等业务规
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
时, 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
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
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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