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30
中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2018年11月30日第二届第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明确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管理职责与分工,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
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
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
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
(三) 由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
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四
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方:
(一) 与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
部门和机构;
(二) 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
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 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八条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九条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担保;
(六)股权投资
(七)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八)租赁;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许可协议;
(十二)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三)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四)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十五)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公司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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