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30
证券代码:836455 证券简称:中溶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中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2018年11月30日第二届第五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子公司、参股公司;向子公司、参股公司追加投资或增加注册资本;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
并或股权收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中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条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对外投资行为。子公司对外投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五条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凡符合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的对外投资事项,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投资如涉及购买、出售资产的,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公司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除外),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公司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除外),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标的相关的同类投资,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六条的规定。已按照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批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指示。
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需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 除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以外的其他对外投
资事项;
(二) 决定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
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
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债权
或者债务重组、借款等交易单笔或连续12个月内涉及资
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事项;
(三) 上述投资涉及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受赠现金资
产、公司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除外)的,公司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
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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