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30
中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2018年11月30日第二届第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之规定,特制定《中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
决策制度》(下称“本制度”)。
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不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
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控股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
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
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
性。
第七条对外担保事项必须根据本制度规定由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需经出席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第九条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他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除上述规定外,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的同意,但公司接受关联方无偿提供担保事项无需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即可。
第十条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
保议案时,该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该项表决需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不限于:
(1)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
形;
(2)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
展前景;
(3)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
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4)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
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3)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
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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