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8
江苏大有恒水产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大有恒水产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司审查反馈意见已收悉,感谢贵公司对江苏大有恒水产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江苏大有恒水产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项目人员以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涉及对《江苏大有恒水产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关于江苏大有恒水产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标明。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不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现就《反馈意见》中提及的问题逐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
1、报告期内存在向自然人采购情形。(1)请公司披露向个人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及占比、结算方式。(2)请公司补充披露向个人供应商采购的必要性。(3)请公司披露是否存在现金付款,金额及占比,现金付款的必要性,及相关规范措施等。(4)请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个人卡情况,如有,补充披露通过个人卡收付款原因、金额及比重,必要时披露相关风险并作重大事项提示,补充披露后续相关清理规范措施。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补充核查个人卡银行流水是否与业务相关、是否存在通过个人卡挪用公司资金或虚增销售及采购的情形、是否与个人资金混淆,并结合个人卡结算频率、时点、金额等进一步核查开具个人卡的必要性。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针对与个人卡相关的销售或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个人卡内控执行的有效性、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发表意见。(5)请公司披露针对个人供应商的合同签订、合同标的、发票取得、款项结算方式等,并披露公司针对采购循环、生产循环、销售循环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6)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与公司采购、生产、销售循环相关的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执行情况,核查公司税收缴纳是否合法合规,核查公司收款入账的及时性及完整性。
(7)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说明针对公司采购真实性及完整性执行的具体尽调及审计程序,确认的金额占总金额的比重,并说明取得的相关的内外部证据,并表表意见。(8)请主办券商及申报会计师补充核查公司与上述个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构成资金占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公司情况说明
1)请公司披露向个人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及占比、结算方式。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公司业务之四、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情况之(四)现金采购中对公司向个人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及占比、结算方式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如下:
对方名称 2015年1-7月 2014年 2013年
采购总额 37,584,485.75 23,331,154.86 24,439,991.70
向自然人采购总额 13,623,016.00 17,004,802.00 23,746,752.00
自然人采购占采购 36.25% 72.88% 97.16%
总额的比例
现金结算金额 6,263,940.00 18,801,500.00 22,170,231.29
现金结算占采购总 16.67% 79.26% 90.71%
额的比例
报告期内,公司在向自然人供应商和部分单位供应商采购水产品的过程中,存在利用个人卡进行现金结算的情况。2015年1-7月、2014年和2013年,现金结算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6.67%、79.26%和90.71%,呈逐年下降的趋势2015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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