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士达: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浦士达资讯
2024-09-24 17: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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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9-24


证券代码:836440 证券简称:浦士达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江苏浦士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浦士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 年 9 月 23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浦士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江苏浦士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专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等事项的内部控制, 确
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透明,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
良好形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内部控制

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做出规定,明
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
求。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
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通过发行证券(包括配股、
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向投资者募集并用
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

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做其他用途。同一次股票发行所募集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股份认购结束后1个月内与主办券商、
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

管协议”),并将三方监管协议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报备,在三方监管协议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验资完成且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
使用募集资金,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 措施、纪律处分,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计划用
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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