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1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l
\
关千广州聚能纳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
7 =三三糜信君遠律肺事矜所
---:-::-J ETR Law Firm
二O二\年五序叨勹寸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
电话CTeD: (020) 37181333 传真 (Fax): (020) 37181388
网址:www.etrlawfirm.com 邮政编码: 510623
关于广州聚能纳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聚能纳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1)广信君达盖章字第 103 号
致:广州聚能纳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州聚能纳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能纳米”)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文件,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关于广州聚能纳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1 年 4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www.neeq.com.cn)发布了《广州聚能纳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余行文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