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我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摘牌知我资讯
2020-04-30 21: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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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6435 证券简称:知我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知我天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知我天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知我天成科技(北
京)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发布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可能对公
司股票价格或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
《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股转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根据股转公司安排
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提前告知主办券商,根据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
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应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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