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5
证券代码:836411 证券简称:川铁电气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
种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经主办券商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及
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
露原则,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
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一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管理部门或
主办券商,根据报告回复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及时披
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推荐主办券商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管理部门认可的其
他情形,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管理部门申请豁免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管理部门或推荐主办券商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四
个方面:
1、董事长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