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尔新材: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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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18: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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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5-15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厦门市豪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榕国浩律(非)字[2018]第C2018099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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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豪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市豪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市豪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徐利平律师和俞霞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市豪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2019年4月23日召开第二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厦门市豪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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