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19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武汉北大高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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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北大高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北大高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武汉北大高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陈昆鹏、郑石露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北大高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北大高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管控的影响,本次见证通过视频方式(腾讯会议)进行。同时,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及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出席股东签名册、会议议案、会议表决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等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
公司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书面材料上的签字、印章是真实的,且该等签字和印章已获取所需的合法授权,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依据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通过。
2022 年 3 月 29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公告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拟审议的议案名称等事项。
2022 年 4 月 18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罗
铮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管控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腾讯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22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通过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2 年 3 月 29 日,公司以书面及公告形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对象为截止 2022 年 4 月
12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5 名,代表股份
12,944,0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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