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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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九九互娱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9】第0128号
致:北京九九互娱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九九互娱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及《北京九九互娱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
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己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2019年3月27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根据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的《北京九九互娱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3月29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己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4月18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晓东先生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共12名,均为截至2019年4月15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7,698,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7,699,410股的99.99%。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经办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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