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2
证券代码:836384 证券简称:瑞真精机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无锡瑞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瑞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瑞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无锡瑞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瑞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对外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公司各项制度规定的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属于董事会的职权外,股东大会根据重要性原则,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本规则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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