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36362 证券简称:奥智智能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苏州奥智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规定>》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奥智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奥智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苏州奥智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者信誉为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三)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四)公司管理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的相关情况和资料;
(五)公司必须严格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意见。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向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条款规定之外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董事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后,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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